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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布 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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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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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网站25日消息,近日银保监会公布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活力,促进提升银行业竞争力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落实细化银行业开放措施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8年11月28日-12月27日,银保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大多数意见已纳入《细则》或拟纳入相关配套监管制度。其中,采纳多方反馈意见,取消外国银行分行在与子行同时设立的情况下只能从事批发业务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业务方向。关于部分机构提出的明确“双牌照”下子行与外国银行分行实现系统、人员及管理的共享条件,以及明确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指标豁免标准及程序问题等意见,《细则》发布后将以适当形式予以明确。另有部分意见属于条文理解问题,将通过后续法规培训等形式予以辅导和说明。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实施,按照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落实细化银行业开放措施,包括扩大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调整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要求、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等,持续推动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

  二是纳入近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提升立法等级。这些开放事项包括: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三是保持与前期出台法规及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如优化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对涉及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将生息资产提取审批的条款修改为提取前报告,修改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条款,以及对涉及监管部门名称的地方一并修改等。

  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

  上述负责人表示,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将来还会对《细则》做进一步修订。银保监会数据显示,1-10月,银保监会批准18项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筹建申请,批准15项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开业申请。截至10月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4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营业机构总数976家,资产总额3.37万亿元。

  当前,银行业保险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多位外资行人士称,将积极把握开放措施带来的机遇。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总裁兼副董事长张晓蕾表示,将聚焦于既符合中国经济未来发展方向,又能充分发挥渣打优势和专长的领域,为包括国企、外企、私企和个人等各类客户提供优质创新的产品和服务。

  银保监会称,将立足国情,全面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与国际经验,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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