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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股份二股东两天套现1.2亿 信批违法收监管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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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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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2月11日讯 今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珠海节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节睿”)下发监管函。

  据监管函,2019年12月3日,珠海节睿通过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捷成股份,证券代码:300182)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珠海节睿于2019年12月2日及12月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捷成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3800万股,占捷成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8%,持股比例从6.37%下降至4.89%。

  监管函指出,珠海节睿在持有捷成股份比例达到5%时,没有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卖出捷成股份股票。

  捷成股份2019年三季报显示,珠海节睿系捷成股份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数量为1.64亿股,持股比例为6.37%。捷成股份第一大股东为其实控人徐子泉,持股数量为6.49亿股,持股比例为25.2%。

   

  

  记者查询捷成股份大宗交易明细发现,12月2日、3日,捷成股份大宗交易数量分别为2500万股和1300万股,合计3800万股。两相对比,这2笔大宗交易的主角应该正是珠海节睿。

  珠海节睿通过这2笔大宗交易分别套现7900万元和4108万元,合计套现1.2亿元。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表示,珠海节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的规定。请珠海节睿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醒珠海节睿: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珠海节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72 号

  珠海节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3 日,你公司通过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或“上市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及 12 月 3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你公司所持有的捷成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3800 万股,占捷成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8%,持股比例从 6.37%下降至 4.89%。你公司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5%时,没有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卖出上市公司股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8.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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