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内幕交易人白忙活 网新集团董事长赵建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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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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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1月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显示,2012年6月,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信息港”)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600797.SH)共同出资设立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云数据”),其中网通信息港持股30.5%,浙大网新持股22%。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26日间,浙大网新与华通云数据展开收购方面的接洽,浙大网新董某青、董事长史某、华通云数据董事长郑某林、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浙大网新母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董事长赵某等人共同参与了本次重大购置财产决定的制定、论证。2016年10月26日,浙大网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股自10月27日起停牌。2017年1月6日,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通云数据股权,其中,现金支付金额为7.28亿元,股份支付对价10.72亿元,合计交易金额18亿元。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华通云数据100%股权。

  浙大网新于2016年10月10日启动并于2016年10月26日停牌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未公开前属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26日。网新集团董事长赵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10月11日。经查询,赵某系网新集团法人代表、董事长赵建。

  马某在内幕敏感期内与内幕知情人赵建有通讯联络。当事人韩锋与马某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其配偶“林某”账户买入浙大网新股票47.07万股,成交金额794.63万元。浙大网新股票复牌后,该账户全部卖出上述股票,没有违法所得。

  韩锋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韩锋处以60万元罚款。

  经记者查询发现,浙大网新成立于1994年1月8日,注册资本10.47亿元,于1997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史烈为法人代表、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网新集团为浙大网新第一大股东,持股1.6亿股,持股比例15.26%。赵建在浙大网新任董事。史烈现为华通云数据法人代表、董事长,华通云数据现已为浙大网新全资子公司。

  网新集团成立于2001年6月6日,注册资本3.37亿人民币,赵建为法人代表、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持股比例10.68%的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浙江大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浙大网新于2017年2月25日发布的《浙大网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称,华通云数据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22.52亿元,较审计审定后华通云数据母公司净资产43.56亿元增值18.16亿元,增值率为416.84%;较审计审定后华通云数据何冰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1.16亿元增值17.4亿元,增值率为340.12%。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1号

  当事人:韩锋,男,1966年1月出生,住址: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韩锋内幕交易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韩锋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韩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年6月,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信息港”)、浙大网新共同出资设立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云数据”),其中网通信息港持股30.5%,浙大网新持股22%。

  2016年8月18日,华通云数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同意授权华通云数据管理层寻找合作的目标公司。会上,浙大网新董事长史某表达了浙大网新收购华通云数据的意愿。

  2016年10月10日,浙大网新史某、董某青到上海,与华通云数据董事长郑某林等商谈浙大网新收购华通云数据事宜,基本确定了浙大网新收购华通云数据的合作意向。

  2016年10月11日,史某、董某青告知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浙大网新母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董事长赵某谈判情况,赵某表示支持收购。

  2016年10月26日,史某、董某青、郑某林等收购相关方谈判收购事项,形成初步方案。2016年10月26日下午股市收盘后,史某通知浙大网新董秘许某菲停牌。

  2016年10月26日,浙大网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股自10月27日起停牌。2017年1月6日,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通云数据股权,其中,现金支付金额为72,823.65万元,股份支付对价107,176.35万元,合计交易金额18亿元。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华通云数据100%股权。

  浙大网新于2016年10月10日启动并于2016年10月26日停牌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未公开前属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26日。赵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10月11日。

  马某在内幕敏感期内与内幕知情人赵某有通讯联络。韩锋与马某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其配偶“林某”账户买入“浙大网新”股票470,700股,成交金额7,946,292.95元。“浙大网新”股票复牌后,该账户全部卖出上述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林某”账户自2015年2月16日开户至2016年10月17日均没有证券交易,2016年10月18日转入1000万元后当天开始买入“浙大网新”股票,且买入时点与马某和内幕知情人赵某的通讯联络时点一致。韩锋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案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信息来源和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有浙大网新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韩锋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韩锋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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