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银行子公司违法领5张罚单 违规放贷用于地产建设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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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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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0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商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商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显示,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存在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洛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二十五万元。

  此外,商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商银保监罚决字〔2019〕7、8、9、10号)显示,当事人杨军宏对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当事人付强对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当事人高忠、李卓弘对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洛监管分局对上述四人处以警告。

  据记者查询发现,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17日成立。其控股股东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安银行”,600928.SH),西安银行持有51%股份。当事人杨军宏为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当事人高忠是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门口支行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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