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期货大连营业部遭责令改正 公章保管违规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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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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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9月2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号)显示,经查,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以下简称“海航期货大连营业部”,股票名称“海航期货”,834104)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海航期货大连营业部公章及法人印由现任负责人本人保管,未建立有效措施防范负责人私自使用公章可能引发的风险。该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现决定对海航期货大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海航期货大连营业部应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

  海航期货大连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大连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大连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经记者查询发现,1993年2月22日,海航期货前身广州白云期货经纪公司成立。1996年8月7日,白云期货更名为“东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2008年3月1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海航东银期货有限公司”。2016年2月,公司名称由“海航东银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期货注册资本金5亿元,第一大股东为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1.09%,长江租赁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04%,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8.05%。海航期货于2015年11月10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主办券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601198)。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五)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六)未按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八)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九)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未按规定实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一)未按规定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二)未按规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三)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四)未按规定履行对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导致境外经营机构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

  (十五)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

  (十六)存在重大纠纷、仲裁、诉讼,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3 号

  关于对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公章及法人印由现任负责人本人保管,未建立有效措施防范负责人私自使用公章可能引发的风险。该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

  你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19 年9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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