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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激励评价暂行办法
近日,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联合出台《福建省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激励评价暂行办法》,正向引导激励各银行机构充分发挥信贷主渠道作用,持续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提出,从规模、质量、效率等角度,对银行机构推动业务发展、落实尽职免责、控制融资成本、加快改革创新等方面展开评价,以全面、充分、及时反映福建省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成效,推动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可获得性、可持续性有效提高,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办法》以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相关指标为评价内容,设置12个评价指标,其中权重10%的为:新增民营企业贷款、新增民营企业贷款户数、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新增民营企业贷款占比、新增民营企业贷款户数占比、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权重5%的为:目标制定和完成情况、尽职免责制度建设、银政担合作以及金融创新。
为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正向激励作用,有关部门将按季度开展评价并通报全省,次年2月对上年度表现突出的银行机构实施正向奖励。一是对年度评价结果排名前十的授予年度“服务民营企业突出贡献银行”,并设置一等奖两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名,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银行机构可对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突出的团队(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二是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可将评价结果作为依法合规开展财政性资金管理、奖励补助以及政府重点项目战略合作伙伴选择的参考依据。(记者 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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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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